[]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发[200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0
实施时间: 2001-4-1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4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本市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办事处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二、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享受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应将销售免税项目收入与销售征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每年终了应将免税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四、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开办投资咨询类公司,需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号)文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请你们密切关注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局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市局汇集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汇报,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 冀税提案字[202 2024/4/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 琼国税发[2003] 2004/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 渝地税发[2003] 2003/9/3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 冀财税[2005]42 2005/5/12
湖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鄂财税发[2006] 2006/3/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 深地税发[2001] 2001/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深地税发[2003] 2003/1/1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扶持灾后自救重建家园 桂地税发[2001] 2001/7/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1] 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