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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8]28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7-4
实施时间: 2008-7-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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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物资流通行业协会、各设区市物价局:
  我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7]274号)试行期一年已到,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对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我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是指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买卖双方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所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凡从事二手车经销和拍卖的机构不得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二、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分为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车三大类,除轿车类按排气量计费外,其它类别车辆采用按国家车型分类标准计费的方法。本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各类车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求开展交易服务收费的,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我局核准的交易市场按本通知收费标准执行;对新设立的交易市场需开展此项服务收费的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应提供完整的服务,服务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并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买卖双方共同付费”的原则,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减少服务项目的经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协商后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五、执行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2:已经批准收费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名单
  二○○八年七月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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