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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报关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8]4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0-9
实施时间: 2008-10-15
失效时间: 2009-10-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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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福州、厦门海关: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8]76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口岸通关收费管理,规范报关代理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报关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关代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并取得海关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报关代理机构,为进出口货物企业(货主)提供代理报关服务的收费。报关代理机构开展报关代理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海关部门规定的报关业务规程,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报关代理服务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收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
  三、本通知报关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站式服务收费标准,异地报关和异地查验货物(指非同一城市市区内)所发生的的交通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交通费标准可参考当地公路客运票价水平,具体由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四、报关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服务收费,应当与委托企业(货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书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及代垫付费用结算等内容。
  五、报关代理机构开展报关代理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肢解服务内容,巧立名目乱收费,也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名目变相收费。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至2009年10月14日止。此前,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各地在执行本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反映。
  附表:福建省报关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报关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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