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7]2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2-10
实施时间: 2007-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皖国税函[2007]375号)悉。经研究,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国税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实行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效期1年。期满前3个月,请你局根据收费的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宁价费[2004]19 2004/7/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 厦地税发[2012] 2012/2/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2/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 鄂国税发[2011] 2011/1/1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征[2012] 2013/1/1
关于国税系统部分产品实行电子采购的通知 税总函[2015]62 2015/11/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 粤国税发[2012] 2012/2/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领取《四川省国税系统执法人员资格 川国税函[2000] 2000/11/2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 黔价费[2005]58 2005/4/25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 苏价费函[2006] 200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