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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7]2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2-10
实施时间: 2007-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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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皖国税函[2007]375号)悉。经研究,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国税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实行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效期1年。期满前3个月,请你局根据收费的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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