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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9]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6
实施时间: 200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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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国税函[2008]23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231号)和《关于核定国税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204号)执行期已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减轻企业负担,现重新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可参照同规格、同纸质、同联次的通用普通发票的收费标准,在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31号、皖价费函[2007]204号文件和《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252号)废止。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九年一月六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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