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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0]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30
实施时间: 2000-3-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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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文和沪国税流(1999)41号文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和氢氟酸废渣等六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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