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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2000]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30
实施时间: 2000-4-3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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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机关因后勤体制改革,经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各类机关服务中心,可比照《通知》精神,执行有关税收政策。
  二、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的收入应单独核算。
  三、要求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应持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有关的免税政策。
  二○○○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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