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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3]38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0
实施时间: 2003-8-20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5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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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局反映,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要求对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如何补缴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投资方企业投资其全资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无论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否有差异,均不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投资其他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补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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