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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3]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8
实施时间: 2003-7-2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69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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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执行期限遵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对于2002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征收的应免税款可以实行抵、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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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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