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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配合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做好部分中央财政资金支出经常性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办[2005]19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0-11
实施时间: 2005-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9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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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部门:
  为了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的安排和部署,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将开展对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经常性监管工作,有关“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中央财政重点专项资金将纳入经常性监管。为配合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做好经常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相关处室要充分认识到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监管,是新形势下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行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确保各项监管工作高效开展。
  二、积极配合。各相关处室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密切配合和鼎立支持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对我厅使用中央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管工作。针对监管工作的需要,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需要的政策和数据,确保各项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抓好整改。对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各相关处室要以诚恳虚心的态度,认真整改,及时完善各种政策和措施,坚决制止和杜绝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浪费和乱用现象,做到规范管理。
  四、用好资金。各相关处室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合理安排和科学使用中央财政给我省的专项资金,及时下达,适时跟踪和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通过不断强化管理和完善制度,建立一种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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