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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67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8
实施时间: 2004-7-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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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分局在日常管理中,应对《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中列举的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建档和后续管理工作。发现企业上述项目未向税务机关备案或未提供相关资料的,及时要求企业补报有关资料;审核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所得税调整,补征所得税款;对已批准减免和抵免所得税的,发现其减免和抵免条件改变的,及时补征所得税款。要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年度终了后,检查分局应加强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审核评税,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要重点审核。
  二、检查分局应及时对《通知》中的第三条和第十条中列举的坏账损失和财产损失(以下统称财产损失)进行清理。自本文转发之日起,分局不再受理财产损失的审批。对2004年7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函复的财产损失,应尽快处理完毕。对7月1日后受理的财产损失申请不再进行审批,可以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也可以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核的调查报告归入纳税人档案,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已调查过的财产损失,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同的资料,也不再进行审核。另外,对于《通知》中规定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比照财产损失的处理执行。
  三、根据《通知》第十七条规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分局。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相关检查分局提出申请,检查分局应认真审核,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批准意见报送市局备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检查分局应对上述企业安排优先检查,确定具体的抵免税额。
  四、市局近期将针对所有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后续管理办法,请各分局按照有关的文件和办法加强管理。市局将对减免或抵免税的跟踪管理和建档工作、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及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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