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2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2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融企业申报的需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或者股权,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转报。
  二、凡由各成员企业将呆账损失逐级汇总上报至总机构核准的,不论数额大小,均由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盖章后上报,待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总机构核准后,由省级金融企业汇总统一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核批。
  其他金融企业每笔呆账损失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 浙国税函[2009] 2009/12/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产 冀地税函[2004] 2004/1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暂行 川国税发[2002] 2002/11/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 粤国税函[2005] 2005/4/20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杭国税所[2006] 2006/9/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浙地税函[2004] 2004/5/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苏国税函[2005] 2005/2/25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 财税[2017]22号 2016/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苏地税规[2011] 2012/2/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11]23 201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