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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道路通行费收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98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5
实施时间: 2001-12-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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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明确道路通行费收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除有明文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道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点)外,其余的收费站(点)应一律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各分局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收费站(点)收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并将各过路、过桥收费站的名单、发票领购(或自印)情况、发票违章情况于2002年1月底前书面向征管处报告。
  三、凡未明文规定免征营业税,而擅自改用其它收费凭证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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