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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64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0
实施时间: 2001-8-2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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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设计赔偿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1]36号)收悉。境内企业将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向外国企业发标,多家外国企业竞标。在规定时间内,外国企业在境外完成全部设计方案,并到境内对设计方案做出相应解释,经发标方评审后,未中标的外国企业获得部分赔偿金。关于该赔偿金的征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赔偿金是对其境外劳务的部分补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二、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且该外国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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