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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65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7
实施时间: 2001-8-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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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东鹏印刷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深圳市从事财产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必须使用电脑版的《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样见附件1)。该发票纳入统印票管理,由市局统一印制、调拨,各保险公司到主管征收分局(所)领购。
  二、《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各保险公司自印的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以延期使用至2002年3月1日,各分局应于2002年3月15日前将企业的旧版发票清缴完毕,并于3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和统计表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三、对于小额的定额财产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险种发票,仍按自印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的发票管理工作,并在启用新版发票前编制好打印发票的软件程序。
  四、各分局应做好供应新版发票和清缴旧版发票的工作,对不按规定启用新版和缴销旧版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印制,负责发票印制工作的东鹏印刷厂应及时组织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厂家购进纸张和有关印制工作,保证发票的及时供应,同时还要保证所有统印发票的入库及时录入电脑,以确保市局调拨和纳税人查询。
  附件1:《广东省深圳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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