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31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2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新产品利润的核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产品销售收人的确定问题。以新产品部分的销售收入,应以新产品部分的实际销售额为依据。若新产品销售额无法确定,或划分不清的,则不能享受新产品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关于新产品销售成本的确定问题。若新产品部分销售成本能单独核算和划分,是按单独核算和划分的数额确定。若不能单独核算和划分,则应按新产品销售占总销售的比例进行划分。
  三、关于新产品有关费用的确定问题。新产品的费用,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原则上,应以能单独核算和划分的部分作为新产品的有关费用,若无法单独核算和划分,则应以新产品销售占总销售的比例进行划分。
  四、关于新产品销售利润的确定问题。新产品的利润应仅指新产品的销售利润,即为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支出项目(含地产地销转入的增值税值、进项差额的收入。
  企业对新产品部分利润实行单独核算,若新产品部分的销售利润率低于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则以新产品单独核算的结果确定新产品部分的利润s若新产品部分的销售利润率高于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则以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确定新产品部分的利润:新产品部分的利润=新产品销售收入×业总的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的确定公式:
  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100%
  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五、对于企业因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向财政部门办理了增值税地方分成返还部分,不再计入新产品新增利润计算所得税的返还。
  六、自2001年1月1日起,有关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的核实工作由各检查分局负责,各检查分局应于每年的7月底之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
  七、过去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 豫国税发[2002] 2002/4/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 琼国税发[2003] 2003/5/15
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29号 2022/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 渝国税函[2002] 2002/7/26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委重庆市 渝经信发[2016] 2016/9/3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 云地税二字[200 2004/3/3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2年第二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 成房发[2012]10 2012/11/2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减半优惠政策相关问 2023/4/2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长治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晋国税函[2010] 2010/1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浙地税发[2008] 200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