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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2]10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3
实施时间: 2002-6-3
法规类型: 保险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9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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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寿险专用发票的请示》(泰康石分发[2002]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你公司所使用的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票据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收取个人首期保险费时使用)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团体专用发票”(收取团体的首期和续期保险费时使用)。遇有业务调整需要更改时,应重新向我局申请。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为微机票,共两联,使用带防伪底纹的A4型纸印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团体专用发票”
  为微机票,共四联,规格为210mm×135mm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专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这两种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三、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你公司应提前一个月按季向我局(征管局)报送印制计划,我局将根据计划安排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每份0.1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团体专用发票”每份0.4元)由你公司统一与印刷厂进行结算。
  四、专用发票由我局按你公司报送的印制计划发放给各市地方税务局,你公司所属唐山、保定、邯郸、秦皇岛、廊坊和承德六家中心支公司正式开业后,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领购发票时只支付运杂费和损耗费(按发票印制费的18%计算)。
  五、专用发票自2002年7月1日起使用。你公司所属各中心支公司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和缴销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附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团体专用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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