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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6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3
实施时间: 2002-4-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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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经营者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各市代省局审批,认定名单报省局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数量时要严格审核,凡自有车辆用于非应税项目耗用的成品油,不得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加油站销售其他应税货物,也应建立销售账登记制度,并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四、对2001年12月1日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前,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金额限定为千元版专用发票,每次售票份数不得超过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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