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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42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7
实施时间: 2001-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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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残联:
  你会《关于纳税单位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冀残联发字[2001]第23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省残疾人联合会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属于可以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组织。因此,纳税人向你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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