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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44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7
实施时间: 2001-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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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企业在当年摊销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后的二年内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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