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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24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4
实施时间: 2001-7-24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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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491号,以下简称《审计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局的《审计规定》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认识,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审计工作。
  二、严格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1999]199号),对省级和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区)级基建项目,要全部由省局委托审计;3000万元以上报总局委托审计。
  三、各市要对已经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进行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的要及时上报。
  四、对违犯规定私自聘请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审计,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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