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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13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3
实施时间: 2001-7-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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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两费收入要及时上缴中央金库,不准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支出要按规定设置科目,按规定用途列支进行财务核算,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各级要按规定及时划拨,保证税收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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