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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1]12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7
实施时间: 2001-6-7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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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管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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