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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0]46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4
实施时间: 2000-7-4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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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已使用过的商品房用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的,不能视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给予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应照章缴纳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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