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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改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55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
实施时间: 2003-7-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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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改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6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由于我省所有高速公路将逐步实行区域内联网收费,因此凡属深圳区域且应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各高速公路公司,在申请印制发票时,一律改用新版发票,即在发票字头上方增加高速公路路段所属联网收费区域的简称——深圳区,其它不变。
  各高速公路公司在申请印制发票时,应先申报是否已实现联网,未实现区域内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从实现区域内联网收费之日起使用新版发票,届时若有库存旧版发票,其旧版发票从实现联网收费之日起可延用半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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