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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34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2
实施时间: 2003-4-2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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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5部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二○○三年第2号令)转发给你们,该规定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应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检查分局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颁布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二、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前,创投企业的主管检查分局应在相关税务检查后为其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三、创投企业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如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被投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上述比例低于25%,则该被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待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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