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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47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7
实施时间: 2004-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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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芜湖、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5号)规定,现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芜湖造船厂、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安庆船用柴油机厂、安庆船用电器厂,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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