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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4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4
实施时间: 2004-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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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4]160号)悉。经调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工程公司,其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该公司承建中国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3万吨/年甲乙酮装置工程时,销售并负责安装的设备是整个建造工程的一部分,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征税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取得的设备销售收入,不得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也不得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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