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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0]20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5
实施时间: 2000-8-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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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石油天然气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管道分公司、中油销售华北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其它在河北省境内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分公司),从2000年1月1日起,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分季度预缴。
  二、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不论在我省境内、境外,均应在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本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三、石油天然气分公司2000年度上半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按2000年度上半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70%的部分,由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抵缴下半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部分;小于部分由石油天然气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
  四、从2000年度起,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申报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的规定执行。
  五、石油天然气分公司的财产损失、修理费、坏帐损失等所有的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事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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