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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0]2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6-8
实施时间: 2000-6-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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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当前,企业和社会对中介市场存在的收费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中介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精神和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要求,决定从6月份开始在全省集中开展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从6月中旬到8月底,各地物价部门要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实施收费的资质条件、执业范围、政策依据和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等。清理整顿工作可采取自查自纠自报和重点清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也可以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同步进行。对检验、检测、鉴定、仲裁、代理、公证、认证、评估等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通过这次清理,各地要摸清本地区内中介服务收费的底数,分类研究制定收费整顿、规范措施。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在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大力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秩序,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2、要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机构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3、禁止中介机构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
  4、禁止中介机构以回扣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5、对属于中介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仲裁收费,要与政府性的同类服务项目的执法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严禁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
  6、评估、公证服务要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公证并收费;
  7、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中介服务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三、切实落实已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整顿措施对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整顿企业抵押贷款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税务代理收费的各项措施一定要认真落实到位。对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对已取消或降低的收费尚未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要尽快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在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通过提供市场价格信息等形式,加强定价指导;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对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检查。6—8月份全省要重点对社会反映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等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以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六、集中力量,加强领导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时间较紧,各地物价部门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合理调配力量,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要于8月底前完成,在此期间省局将对部分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区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情况的文字报告以及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局(公用事业价格及经营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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