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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明电[2003]4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3
实施时间: 2003-12-2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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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要求,在12月29日前完成对货运业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户数情况于次日上报省地税局。认定工作迟缓的地方,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认定进度,确保认定工作的完成。
  凡在12月29日前不能完成纳税人认定工作的地方,由市级地税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12月29日下午到省地税局专题汇报情况和原因。
  二、未经省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各地暂不得收取货运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识工本费。
  三、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按季或按月结算。具体期限,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货运业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确定。对代开票纳税人按一个季度或按一个月结算的,均应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期税款。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最迟在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申报的,一律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所得税的征收率,由省地税局、国税局联合发文另行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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