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1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7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 鄂国税函[2008] 2008/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 赣国税函[2006] 2006/10/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粤国税函[2009] 2009/9/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桂国税发[2006] 2006/8/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琼国税发[2004] 2004/9/24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 绍市国税进[200 2005/10/1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7 2024/9/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8/7/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 川国税函[2000] 2000/2/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粤国税发[2004] 200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