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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47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8
实施时间: 2004-1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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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3号)规定,现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所属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毫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铁路通信服务中心、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2004年度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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