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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47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5
实施时间: 2003-8-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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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淮北、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巢湖、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96号)转发给你们。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安徽省内各分支机构,200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已经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再办理退库,但可凭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抵顶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安徽省内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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