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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03]58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8
实施时间: 2003-7-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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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中铁四局或其他在青藏铁路建设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收入,自取得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企业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必须与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在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时要认真划分征免范围,对划分不清的则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上述免税所得,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请所辖地国税局认真办理免税事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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