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3]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4
实施时间: 2003-7-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7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3]82号)精神,切实抓好落实。
  各地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区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并在8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省地税局。要做好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请各地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用EXCEL格式,通过地税系统广域网报省地税局税政二处,省地税局制定的原表样停止使用。另外,请各地在7月15日前,将《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报省地税局税政一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津财税政[2009] 2009/3/2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函[2006]19 2006/8/2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 辽地税发[2004] 2004/7/28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 渝就业办[2006] 2006/3/2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云国税发[2003] 2003/11/6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赣地税发[2006] 2006/4/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有关问 豫地税函[2006] 2006/7/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改变性质享受再就业税收 吉地税函[2005] 2005/7/2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闽国税发[2003] 2003/7/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桂地税发[2003] 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