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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3]8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1
实施时间: 2003-6-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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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目前,除全省统一征收的几项基金(费)以外,部分市、县地税部门自行代征的各类基金(费)仍有10余种,如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地方教育附加费、在职职工教育附加费、工会经费、人防建设基金、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离休人员医疗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洪保护费等。代征的依据有的是市、县文件或会议纪要,有的是协议收费。数量大小不一,少的仅有几千元。由于代征项目零星分散,不仅耗费精力,而且容易引发矛盾,如不注意规范,不利于改善地税形象。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适应依法治税(基金、费)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治费(基金),规范审批权限。今后,未经省政府授权或批准,各市、县(区)地税机关不得自行决定代征各类基金(费)。地方政府要求代征的各项基金(费),必须上报省地税局统一报省政府批准。
  二、清理规范现行代征的各类基金(费)。除全省统一征收的基金(费)外,各地要对现行代征的其他各类基金(费)进行清理整顿,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对未经所在地的市政府书面批准或法律依据不足的代征项目,要予以清理取缔。
  三、进一步规范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对全省统一开征的各项基金(费),各地要在坚持税费并重的同时,严格依法征管,规范征缴行为。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使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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