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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5]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5-1-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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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实行分别预缴和统一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其统一汇总结算的单位在2005年2月征期实行零申报。本月汇总计算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于所属期后第2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5年2月征期此类企业在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抄取空税,并不得再修改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时钟。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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