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4]23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8
实施时间: 2004-9-2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6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需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和信息:
  (一)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建设许可证等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搬迁批准文件;
  (三)企业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方案和荒山开发利用规划、设计方案;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等。
  以上资料、信息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监督管理,要建立跟踪管理监督台帐,以备审核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以纳税辅导或公告的形式向纳税人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 西地税发[2009] 2009/10/22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成府规[2026]2号 2026/7/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等27户 冀地税函[2004] 2004/2/5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 2024/1/1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 冀地税函[2004] 2004/8/30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财税[2015]98号 2015/1/1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3/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 琼地税发[2009] 2009/8/28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 大政发[2017]67 2017/2/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浙地税函[2004] 20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