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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认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的复函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4]4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4
实施时间: 2004-8-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0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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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重新确定我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的函》(中银财[2004]187)收悉。为支持你行改组上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字[2002]17号)的规定,经各级国税局审核确认,你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名单如下:
  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中国银行满洲里分行
  中国银行呼伦贝尔分行
  中国银行赤峰分行
  中国银行乌兰浩特分行
  中国银行通辽分行
  中国银行锡林浩特分行
  中国银行二连浩特分行
  中国银行集宁分行
  中国银行包头分行
  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中国银行乌海分行
  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
  中国银行临河分行
  中国银行新华支行
  中国银行新城支行
  中国银行玉泉支行
  中国银行车站支行
  中国银行中山路支行
  中国银行八拜支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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