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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15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1
实施时间: 2003-3-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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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按月(季)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要求所属机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三、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2002年度全省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应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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