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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4]7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8
实施时间: 2004-4-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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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国家确定的第二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具体免征所得税问题,请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和区局《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3]257号)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就其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自治区政府规定期限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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