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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区建房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3]40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1
实施时间: 2004-3-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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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灾区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5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70号)精神,现就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的居民住房建筑工程,报经市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后,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项政策执行时间自2003年灾后重建之日起,至2004年3月底止。
  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的,在2004年底前,企业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捐赠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安徽省有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建房任务的地区名单
  安徽省有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建房任务的地区名单
  阜阳:阜南县、颍上县
  六安:寿县、霍邱县、裕安区
  淮南:谢家集区、田家庵区、潘集区、八公山区、市矿业集团、毛集区、凤台县
  蚌埠:郊区、怀远县、五河县
  滁州:凤阳县、明光市、全椒县
  合肥:长丰县省监狱管理局、白湖农场
  省农垦总公司:阜蒙农场、正阳关农场、东风湖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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