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2]17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8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涉农税收征管,现对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包括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非农用机动三轮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免征上述税费。
  二、对乡、村农民在农村(不包括镇)自备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以及个人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均属自建房屋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建筑安装企业或者施工队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应按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承包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适当调低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对年经营额在96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外出打工取得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的农民,回到居住地后不得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 2010/4/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浙国税所[2003] 2003/8/2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岛实业有限公司等资源综合利用 琼国税发[2003] 2003/8/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有关税收政策 皖国税函[2004] 2004/6/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 深地税发[2001] 2001/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川国税函[2000] 2000/11/20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文件汇编 2025/10/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 黔地税发[2008] 2008/5/2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10]28 20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