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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函[2003]6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3-12-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6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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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明确:“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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