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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长沙海关关于加强财政、税务、海关、国库账务核对有关事项的
发文文号: 长银发[2004]3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2
实施时间: 2004-6-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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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岳阳、常德、衡阳、株洲、韶山海关:
  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针对我省财税库关账务核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账数据口径
  财政、税务、海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均以银行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对账数字直接征收单位一律计算到角分,海关月报、年报数据核对到元。
  二、对账内容
  (一)各级银行国库与同级财政国库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核对;各级银行国库资金拨付合计数应与同级财政国库资金拨付合计数进行核对。
  (二)各级银行国库与同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级次进行;每日、月度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核对时,有下属单位的,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各级银行国库与同级财政国库必须按科目核对收入明细数和合计数。
  三、对账方式
  各级银行国库、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应按日、月、年进行账务核对。
  (一)日对账
  各级银行国库应及时提供收支日报和库存日报及相关单证,同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及时到国库领取有关报表和单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和核对。
  (二)月度、年度对账
  1. 各级银行国库、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月度、年度账务核对原则上实行现场集中对账。
  2. 月度对账应在每月月初8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对账时间由各方视当年决算时间定,但应在各方向上级报送决算报表前完成。
  3. 集中对账可由银行国库或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账地点可集中在银行国库,也可由各方协商决定。
  4. 对账完毕,各方应在相应对账表(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时间、对账人姓名,并盖具公章。
  四、对账过程中发现不符之处,各方必须查明原因在对账表(单)上注明,并按“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达银行国库进行更正。
  五、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银行国库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账务核对工作,要检查督促对账人员及时参与对账工作,对账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账务核对工作,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各方账务数据真实、准确。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核对账务的,除要按规定补对外,可由其上一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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