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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4]3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3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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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省城乡市场,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经报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问题。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1500元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关于营业税的起征点问题。
  从2004年7月1日起,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仍然为月营业额10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以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全省税收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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