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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督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传发[2003]2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8
实施时间: 2003-10-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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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督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4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迎接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中所列督查内容,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内地税传发[2003]22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内地税传发[2003]2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3]21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查找当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进行整改。
  二、各地要根据督查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拟写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包括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以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的基本情况,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管理情况,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有无擅自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和变通税收政策程序的情况。各地务必于10月15日前将汇报材料以电传方式报送区局法制处。
  三、各地要准确、完整的填报三季度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及报告务必于10月9日前以电传方式报送区局法制处。
  党中央、国务院对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是对再就业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对照督查内容,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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