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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3]69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7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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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区石灰石资源税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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