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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加强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3]19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8
实施时间: 2003-8-28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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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对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反映比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文件规定,将出口企业免抵税数额的25%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将免抵增值税税额作为税收收入任务考核。
  依据以上规定,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只是在税收征管形式上的改变,是国家解决出口退税迟缓、减少企业资金留用、促进出口增长的重要措施,而不是在税收政策上的改变。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当按规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加强征收管理。
  二、申报及缴纳时间。为了简化操作,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当地方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底依据国税部门退税机关正式批准的“免抵税额”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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